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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

长春:工会调解协议“确认”后具法律执行力

发布日期:2014-06-27 10:06: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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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全省各市州总工会法工干部来到长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考察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该中心正在开展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法律效力确认工作,得到了行家们的集体“点赞”。

由长春市人社局、长春市总工会上月共同下发了《关于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法律确认工作的有关通知》,其中明确了由工会调解组织制定的调解协议书,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审查确认后,具备法律执行力。劳动者持确认后的调解书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执行。

    初航在长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多年,他对曾经发生的一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记忆犹新:职工因被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找到帮扶中心请求帮助,初航认真接待,并很快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企业答应分期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0元。但第一批5000元支付完成后,企业便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余款,这让初航一筹莫展。然后便是漫长的仲裁程序,再上诉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拖就是一年多的时间。

 

    初航坦言,调解协议虽然具备法律效力,但往往会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在调解组织表面上达成和解、但事后反悔导致调解协议不起作用,这样一来,劳动纠纷没能在调解阶段得到最终解决,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往返仲裁和法院的成本,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会调解组织在当事人心中的作用。

 

    此次下发的《通知》规范了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形式和主体责任、审查确认程序。工会调解组织促使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需要法律效力确认的,由调解员将相关材料一次性备齐,并对其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核实,报送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确认”,经确认后出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此过程“即来即办”,最长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调解确认”后,如果达成调解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按照仲裁调解书的调解事项履行义务,或者不履行全部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举极大地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也极大地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社会效益逐渐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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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立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