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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2 10:25: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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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

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长白山开发区总工会,扩权强县试点市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各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6〕3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和职工共同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责任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内在要求。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企业在重大决策上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要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各级工会要提高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为契机,采取切实有效办法,建立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为促进公司制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出新的贡献。

  二、推动公司制企业广泛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推动公司制企业广泛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重要前提。各级工会要把推动“建制扩面”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制率不高、覆盖面较窄的问题。

  (一)摸清建制底数。各级工会要定期开展对已建工会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情况的摸底调查,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的数量、所有制类型结构分布、已建制和尚未建制的企业名单,增强建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夯实建制工作的坚实基础。

  (二)抓好建制攻坚。一是积极会同国资委开展专项督查,依法督促尚未建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全面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源头督促改制重组或者完成公司制改造后设立、合并、分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在订立公司章程中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同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力争在2017年底前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建制率达到90%以上。二是积极会同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加大对非公有制公司的宣传和引导,力争在2017年底前非公有制公司建制率达到60%以上。

  三、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规范化水平

  (一)组织对照检查。各级工会要广泛深入地组织公司制企业严格遵照《意见》要求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入开展对照检查,全面梳理、客观评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任、履职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并限期整改。指导和督促公司制企业制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细则),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工会要主动参与、积极介入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统筹监管。一是落实选任报备制度。督促公司制企业工会及时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任工作报告和人选基本情况报送上级工会备案,上级工会应当及时对选任人数、程序、表决方式等提出意见,并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信息资料库。二是健全监督制度。指导和督促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民主评议,对不履职、不作为和民主评议结果不称职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依法罢免其职务并按要求及时补选。三是建立申诉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受到解除劳动合同、降职、减薪等形式的打击报复的,可向上级工会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级工会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坚决维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履职能力。各级工会要按照《吉林省2014—2018年职工代表培训规划》的要求,分期分批举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专题培训班,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要通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推进会、履职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以会代训,以学促干,总结和推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创新、工作创新的先进典型经验。

  (四)完善激励机制。各级工会在评先选优时,要将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情况和职工群众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满意度作为重要考察要素,未建制或建制不规范的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作为各类评先选优的对象,也建议不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安排的初步人选。

  四、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充分借助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厂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工作平台,及时反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积极会同国资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相关部门,整合各方资源,凝聚整体合力,加快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推动形成党委加强领导、政府重视支持、工会积极作为、有关各方齐抓共推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级工会要本着先易后难、先规模以上企业后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重点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同步引导公司制非公企业推动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与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协商等制度有机整合,形成优势互补、作用叠加的效应,充分发挥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的源头参与作用,最大限度地代表好、维护好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企业职工队伍的总体稳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推进工作的主要成效和先进典型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经验交流、案例分析、成果展示,以及新闻媒体宣传推介等活动,不断总结和推广经验,指导公司制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努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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