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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经济工作

吉林省总工会办公室印发《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9 09:4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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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总工会,长白山开发区总工会,扩权强县试点市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意见》(总工办发〔201921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劳模疗休养工作,现将《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0428 

    

  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劳模疗休养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关心爱护劳模的重要体现,是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重要途径。在新形势下,加强和做好劳模疗休养工作,是全省各级工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切实履行劳模管理服务职责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劳模疗休养工作,切实增强劳模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在全省上下营造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和氛围,激励广大劳动群众争做新时代的奋斗者,在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劳模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坚持规范开展,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劳模待遇的规定,严禁借劳模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确保疗休养活动的纯洁性。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重点安排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艰苦、发挥骨干作用的劳模,坚决防止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以劳模名义参加疗休养,不得超额配备工作人员。 

  3.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制定应急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在食宿、交通、参观等方面重点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劳模疗休养安全、优质。 

  4.严格审查疗休养活动内容,按照劳模疗休养计划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延长时间、更改地点,不得开展与劳模疗休养主题无关的活动,严禁到纯娱乐性游乐设施场所、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场所、高消费场所、私人会所、封建迷信场所、有低俗庸俗活动内容的场所等。 

  5.严格管理劳模疗休养经费,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三、疗休养对象与内容 

  ()疗休养对象。各级工会组织的劳模疗休养,参加对象应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表彰的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下通称为“劳模”)。其他表彰奖励获得者、企业优秀职工等人员的疗休养活动不属于工会组织的劳模疗休养范畴。 

  1.各级工会组织的劳模疗休养活动由劳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每年劳模疗休养应分批组织进行。各级工会组织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级地市级及以上的劳模疗休养,每批一般不超过100人。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劳模疗休养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同意。每年疗休养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总数的五分之一。 

  3.从严安排随队服务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派出20名以内劳模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要安排1名领队,每超过20名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其食宿等费用从疗休养经费中列支。 

  4.要认真做好疗休养劳模选派工作。参加对象的身体条件须能够适合疗休养户外活动,一般年龄不超过65周岁。劳模参加疗休养一般不携带亲属。要引导劳模做文明出行、勤俭节约、遵纪守规的模范,展示新时代劳模的良好精神风貌。 

  ()疗休养内容。劳模疗休养活动以促进劳模身心健康为主要目标,鼓励引导劳模相互交流、学习提高,适当安排参观考察。 

  1.注重身心健康。提供安静舒适的环境和营养健康的饮食,适当安排文体活动,通过自有资源和购买服务开展体检、理疗、讲座、咨询等活动,帮助劳模放松身心、充分休息、增进健康。 

  2.促进学习交流。精心安排形势报告、专题讲座等,帮助劳模拓展视野、把握时势。采用劳模座谈、事迹报告等形式,增进劳模彼此了解、互学互鉴。创造同行交流、短期培训等机会,促进劳模互相启发、共同提高。 

  3.合理安排参观。鼓励将参观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红色教育相结合,激发劳模的爱党爱国爱人民的情怀和民族自豪感。参观以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可适当安排参观具有当地代表性的人文和自然景观,其中,收费景点控制在3个以内,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3天。 

  四、疗休养时间地点与经费 

  (一)时间地点。每批疗休养一般不超过7(含报到日和返程日)。在职劳模参加疗休养按出勤对待。疗休养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会系统的疗休养院所,以全国劳模疗休养基地或省级劳模疗休养基地为主。接待单位须设施完备、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安全可靠,符合《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管理办法》要求。疗休养期间原则上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活动,住宿地点不变。 

  (二)经费。省总工会组织的劳模疗休养参照全总省部级劳模疗休养经费标准确定,一般每人不超过6000,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文件规定的变化及时做动态调整,经费由省总工会列支。各级工会可根据劳模荣誉层级参照制定相应疗休养费用标准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备,积极争取经费由财政和本级工会经费共同列支。 

  1.劳模疗休养的住宿、餐饮及交通费用根据地区差异动态调整,一般不超过5000元。 

  2.开展健康理疗、学习交流、参观游览活动的经费合计不超过费用总额的20% 

  3.其他费用总额一般不超过费用总额的15%,可用于疗休养期间保险、困难劳模往返路费、工作人员相关费用、购买第三方督导服务、处理突发意外事件等。 

  4.省总工会组织劳模疗休养的标准应参照当年或上一年度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劳模疗休养标准对标确定,每个疗休养地点的标准参照全总确定的标准执行。 

  5.劳模参加疗休养往返路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承担。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后,由组织疗休养的工会承担。 

  五、组织保障 

  ()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加强劳模疗休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劳模疗休养工作制度,抓实抓细申报预算、制定计划、专题研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等工作环节。充分听取劳模对时间、地点、内容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认真完成上级劳模疗休养的推荐审核等任务,积极做好本级劳模疗休养的组织、宣传、服务等各项工作。 

  ()确保工作安全。详细了解接待单位的接待方案和应急预案,认真细致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要为每位劳模购买覆盖全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积极主动与疗养院沟通,争取当地公安交管文化旅游卫生防疫等部门开通出行就医等绿色通道。要选派服务意识强、工作能力强、能够胜任疗休养组织工作的人员带队,强化疗休养活动领队的责任意识。要认真做好劳模疗休养活动期间的餐饮住宿外出交通活动安排等各种协调、服务与沟通工作,确保疗休养活动全程安全有序进行。 

  ()加大宣传力度根据当年劳模疗休养计划做好宣传策划工作,切实加强宣传报道工作,把广泛宣传劳模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贯穿于劳模疗休养活动全过程,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 

  各市、州总工会,长白山开发区总工会,扩权强县试点市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省总工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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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吉林省总工会网络工作部)